2014 年 7 月 1 日中文域名正式开放注册,京东商城、腾讯、可口可乐等公司已经前往注册,以期保护其商标。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域名经济价值不断提升,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抢注为域名,或将他人所有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中文域名开放注册后这一情况可能会更为普遍,那么如何制止域名抢注、商标权滥用等违法行为呢?
恶意抢注遭到各国普遍禁止
2010 年,第一个中文顶级域名“.中国”被正式纳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时过一年,“.公司”、“.网络”也正式写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系统,成为可实现全球访问的中文新通用顶级域名。域名作为一种字符型标识,包含一定的语词意义,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商业标识,承载企业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域名-企业的网上商标
域名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你。新浪微博将其英文域名改为“weibo.com”,成为了微博的“唯一代言人”。现实生活中,企业普遍追求“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域名、商标、商号等标识一同进行广告宣传,向消费者展示企业形象,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什么是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包括对域名的抢注和对商标的抢注。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认为,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公司将其他公司企业的商标、名称或名人的姓名及这些标记的相关变形恶意注册为域名,并通过恶意使用以从中牟利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抢注域名的现象较为多见,但也不乏商标抢注现象,即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将他人持有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通过搭便车达到扩大自己影响力的目的。 各国立法均普遍禁止此种人为、有意造成的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2005 年,福建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以刘某在互联网上将“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为中文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由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域名。
域名和商标存在诸多差异
域名和商标在排他性上存在不同。域名是为了替代不易识别和记忆的数字地址(IP 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标识,其与 IP 地址一一对应,每台主机的 IP 地址是唯一的,这就决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
1、商标与域名具有唯一性
与此不同,商标权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类别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范围内或不同商品类别上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例如,熊猫这一商标,可以被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电视上注册,同时也被其它公司在烟花上注册为商标。此时,如果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均申请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注册,就会因为域名的绝对排他性造成权利冲突。
2、二者禁止范围不同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别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域名持有人仅有权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其所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
由此可见极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属于不同权利主体,但当这些域名持有人都将域名转化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时,在先进行了商标注册的权利主体基于商标相似性禁止特征,有权禁止他人将与其相似的域名进行商标注册或使用。
3、二者命名规则不同
商标构成要素多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数字、字母组成。那么,商标权人要想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通常要进行一定的转化,或者将文字商标转化为拼音或缩写,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同商标转化之后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从而影响申请域名注册。
出台域名相关法律
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在我国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对于域名抢注等行为均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类型的权利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而且案件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实践需求。
对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了一系列规章,着力解决域名相关的争议,其中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 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标准等具体解决细则。